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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濫發訊息條例將於十二月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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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刊登憲報公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稱《條例》)的第二階段及《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將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條例》的第二階段會訂立發送電子商業訊息的規則。」

  根據《條例》的第二階段,非應邀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

- 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選項;
- 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和傳真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及
- 履行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得向已載於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發言人補充:「電訊局長將會分別設立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他們的電話和傳真號碼,以知會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他們不欲接收此類訊息。登記的詳情將於稍後公布。」

  電訊局長會向違反規則的人士發出執行通知。任何人士如不遵從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而第二次和其後定罪的最高罰款為港幣五十萬元。

  政府亦於今日宣布委任馮柏楝及翟紹唐為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生效日期為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訴委員會將負責處理反對電訊局長所發出的執行通知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包括:

林家禮博士
羅志遠
李國安教授
倫龐卿
潘國雄博士
鄧淑明博士
黃桂生
楊長華
袁文俊博士

  政府已舉辦多場業界簡報會,以協助業界為《條例》的全面實施作好必要的準備。政府亦將於未來兩個月推出多項宣傳活動,包括舉辦地區簡報會和播放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讓市民和相關團體更了解《條例》的內容。

  《條例》於二○○七年五月獲立法會通過,以規管發放商業電子訊息。所有具有香港聯繫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等,均受《條例》所規管。《條例》的第一階段已於今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以規管用不正當手法發送訊息給大量收訊人的行為,以及禁止詐騙和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

  市民可瀏覽電訊局網頁www.ofta.gov.hk或致電該局熱線2961 6333,查詢《條例》的實施詳情。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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