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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全空運危險品有關的法例修訂將會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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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命令和規例會在十月二十六日刊登憲報,並在十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
(a)2007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
(b)2007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
(c)2007年《200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修訂)規例;
(d)2007年《200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修訂)令。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表示,這些修訂旨在實施載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新版本(即二○○七至○八年版)的最新規定。修訂建議已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普遍支持。

  他補充說:「新版本強調需要加強防止乘客收藏(蓄意或忘記申報)及不當攜帶危險品。」

  載於二零零七至零八年版的有關修訂包括 -
(a)規定貨運代理人及航空公司負責處理及搬運郵件和供應品的員工,以及處理郵件和供應品的保安檢查員,必須接受有關危險品的培訓;
(b)引入危險品培訓課程教員須符合的資格規定;
(c)規定航空公司服務代理人須向乘客提供資料,說明禁止攜帶上機的危險品種類;以及
(d)規定航空公司辦理登機手續的人員須要求乘客表明沒有攜帶屬禁止攜帶上機種類的危險品。

  上述(a)至(c)項的法例修訂的目標生效日期為二○○八年一月一日,而上述(d)項的法例修訂則會自民航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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