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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違反《會社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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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違反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會址合格證明書內四項條件,共罰款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旺角一所會社,發現處所內所有客人都不是會社會員,而會社的佈置在未獲得書面批准下與註冊圖則不符。其次,會社負責人未能出示合格證明書和最新的會員名冊記錄以供查?。

  該名男子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觸犯合格證明書條件第2、3項和特別條件第1、2項,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釋義,「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只是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擁有只是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如任何會社已由一間專為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會所,轉變為一所為公眾人士提供飲食服務的食肆,則該處所可能受其他規管食物業的法例或發牌制度所監管。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訛稱經營會社的處所和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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