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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制度將於十二月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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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條例》的新條文將於十二月中實施,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制度屆時會進一步改善。

  政府憲報今日(十月十八日)刊登公告,闡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為《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公司修訂條例」)有關非香港公司的條文的生效日期。公司註冊處處長也已指定同一日期(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為《2007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下稱「費用令」)的生效日期,以實施非香港公司各項新修訂的法定費用。

  公司修訂條例將落實多項建議,其中包括更新海外公司註冊制度及將「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並會引入規定,訂明非香港公司須提交詳盡的周年申報表存檔;以及提供新服務,為非香港公司發出註冊證明書。

  連同以上建議,費用令將以單一存檔費取代現時非香港公司須繳交的存檔費,以及就發出註冊證明書實施新收費。為鼓勵非香港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的存檔規定及按時披露公司資料,當局也會向過期呈交周年申報表存檔的非香港公司實施遞增式收費。

  政府發言人說:「由於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的改善工程已完成,『非香港公司』相關的條文及費用令將可隨時生效。」

  發言人補充說:「至於費用令方面,新的單一存檔費是按『不增加收益』的原則釐定。換言之,非香港公司只要在《公司條例》所訂的期限內(即註冊日期周年日後的四十二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所須繳交的存檔費平均不會高於現時的費用水平。」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也已指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為《財務匯報局條例》第64條的生效日期。該條文將「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藉以取代現時《公司條例》內有關海外公司自發修訂其帳目的條文。



2007年10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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