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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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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修訂於二○○七年七月四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200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雜項)令》。

  該命令是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4D條作出的,並對若干法例的中文文本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以統一某些英文字、詞句或片語的中文對應詞,其中包括「advocate」及「advocacy」的中文對應詞。
 
  立法會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審議該命令。委員會於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中認為在決定採納哪一個詞為「advocate」及「advocacy」的中文對應詞時,應先徵詢法律界有關各方的意見。律政司已邀請有關各方及公眾提出意見。諮詢工作現正進行中。

  根據該命令的生效日期條文,該命令將於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實施。為使有關諮詢有充裕的時間進行,及為免延誤該命令其他修訂的實施,小組委員會同意廢除該命令中的第2部,即關於「advocate」及「advocacy」的中文對應詞的部分。

  本議案將實施小組委員會的決定。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議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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