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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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5,000元。
中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854785)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一月至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000元。
此外,積金局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00,000元。積金局亦代表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1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鴻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的皇城海鮮火鍋酒樓及偉文針織製衣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五十九名及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1,940.61元及146,503元。
區域法院又下令偉文針織製衣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精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55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26元。
完
2007年10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