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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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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41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港幣2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麥威權及阮震經營的偉業工程公司,因拖欠其十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7,791.3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原形設計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00.34元及28,2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纓槍茶座有限公司經營的纓槍茶座、龍湖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避風塘海景酒家、D. G. Jones and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創佳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Nadia's及李卓明前經營的金興茶餐廳,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130.74元、39,466.89元、29,884.31元、27,720元及5,073.7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180元、110元、236元、246元、365元、130元及150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3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4,500元。



2007年10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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