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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與芬蘭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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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四日,赫爾辛基時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與代表芬蘭共和國政府的芬蘭司法部長Ms Tujia Brax簽署兩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黃仁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表示,國際間在司法協助上的合作,對於各個司法管轄區合力將匪徒繩之於法十分重要。

  他說:「香港一直不遺餘力,透過擴大與外國司法管轄區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的網絡,強化本身的國際執法能力。」

  上述協定是香港特區就國際間合作打擊嚴重罪行所簽署的第二十二份同類型協定。締約雙方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及有關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方面可以互相提供各種協助。這項協定包含其他同類型國際協定的所有重要條款及保障。

  協定內主要的協助包括以下各項:

* 取得證據及陳述;
* 提供文件和資料,以及移交證物;
* 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
* 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
* 就有關的人自願出席提供協助給予便利;
* 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 辨認、追查、限制、檢取、充公和沒收犯罪得益;及
* 送達文件。

  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的日期起計三十天之後生效。

  現時,香港已與其他二十一個司法管轄區簽署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它們包括:澳大利亞、美國、法國、聯合王國、新西蘭、意大利、韓國、瑞士、加拿大、菲律賓、葡萄牙、愛爾蘭、荷蘭王國、烏克蘭、新加坡、比利時、丹麥、波蘭、以色列、德國和馬來西亞。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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