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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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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建築業務的現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被判罰款二萬七千元。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海安護衛有限公司亦同樣未有按照第23條規定及沒有在去年發放國慶日和中秋節翌日的法定假日給一名僱員,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不論其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根據條例第39條,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該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或後的六十天內。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或被剝削法定假日,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10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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