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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在第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大會開幕典禮主題演講全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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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十七日)在第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大會開幕典禮主題演講全文(譯文):

  行政長官、主席先生、律政司司長、各位檢察官、各位嘉賓:

  我謹代表中國香港全體檢控人員和會議籌備委員會,歡迎國際檢察官聯合會(聯會)來到香港舉行第十二屆年會暨會員大會。今天在座的嘉賓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這最適合不過,因為大會所探討的課題,與世界各地的檢察官息息相關。我們十分重視這次會議。自從我們決定爭取在香港舉辦這項盛事以來,行政長官一直鼎力支持,更在百忙中撥冗蒞臨開幕典禮,令我銘感於心。

  我也衷心感謝律政司司長。司長完全贊同我們參與聯會的工作,並且全力支持這次會議,包括主持昨晚的主席接待宴。我還要感謝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博士。梁博士在香港回歸後,即明白到香港得到國際認同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鼓勵我們申請加入聯會成為會員。我們在二○○五年爭取舉辦這次會議,梁博士予以支持。今天,梁博士也有出席這個開幕典禮。

  對檢察官來說,第十二屆年會標誌�茪@個分水嶺,我這樣說並非誇大。是次會議將探討檢察官與各個層面的人之間的關係,並會帶出一些關乎檢察官未來路向的根本問題。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很少甚至沒有任何問題比如何對待其他人來得重要,尤其是檢察官所行使的權力由社會授予,他們的合法性也源自所服務的市民。因此,我們要準確界定檢察官與有關各方之間的關係屬何種性質。人們對檢察官的期望日益提高,我們更應釐清這些關係。不過,這並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檢察官與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可能截然不同。對待罪案受害者或調查人員的方法,可能不大適用於對待法官或記者。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並沒有簡單的答案。在未來一個星期,我們肯定會談到很多棘手的問題。我們的討論必須基於一個觀點,就是我們身為檢察官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一些往往不能為自己申述的人的利益。

  因此,我們一開始便應該問自己一些自從有刑事司法制度以來便已存在的問題。關於是否提出檢控的決定,檢察官應透露多少資料和應在何時透露?提高透明度會否使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更有信心?可否在無損檢察官的獨立性的情況下(這點對檢察官履行檢控職能的成效十分重要),要求他作出交代?該如何保障檢察官的地位?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卻十分敏感,我們必須正視這些問題,才能明白我們在社會上執行職務時須遵循哪些規範。

  無論近年我們有什麼新體會,我想我們必須了解,在現今的檢控過程中,透明度是不可或缺的。不久之前,公眾對作出檢控的決定的過程所知不多,參與也很少。每當有疑問提出,總會被拒諸門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罪案受害者充其量只擔當跑龍套的角色。現時,這個情況在很多地方已經改變過來,而且我相信是朝�茼n的方向改變。為保密而保密,難以加強市民的信心,因此,我認為現代檢察官至少應以可推翻的開放推定作為指引。這樣的透明度不能只限於特定個案,而必須是多方面的。受害者、受疑人、調查人員、相關團體、記者、從政者、律師、法官及公眾人士都想知道,檢察官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均是以一套客觀和有原則的準則作為指引,他們亦想了解這些準則到底是什麼。這可以通過不同方法做到。

  目前,有些司法管轄區向檢察官發出實務守則,並將這些守則公開給市民取閱。在香港,我們公布了詳細的刑事檢控政策指引,並定期檢討這些指引。像香港一樣,每年發表工作回顧,藉此增加透明度,這做法顯然有理據支持,因為這能讓市民定期得知檢察官代表他們做了什麼。如果在發表工作回顧後,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分析回顧結果,則更為理想,因為這會傳達一個信息,就是我們樂意開誠布公,並無不可告人的秘密。我認為,檢察官如能做任何事,消除市民對作出決定過程的疑慮,或者讓市民更加明白檢控常規,都是有益和可取的。最重要的是,這可以讓市民了解檢察官工作的背景,免生錯誤印象,更可以令檢察官保持警覺,因為他們知道有可能要就自己的行為向市民交代,所以行事會加倍審慎,並且恪守既定的政策指引。

  檢察官的決定經常引起辯論和爭議。不過,只要市民相信我們恪守原則、本�荅u誠行事,縱使他們未必同意我們的結論,我們已取得成效,不至於徒勞無功。具透明度的處事方式,只要運用得宜,可以緩和緊張的局面,打破謠言。因此,我們面對的挑戰,是要體察和因應社會及特定受害者/受害群的需要,推行並在有需要時制定一些具創意的措施。一般的檢控政策指引未必足夠;我們或須針對不同類別的罪行,例如家庭暴力、侵害兒童罪行等,制定更詳細的指引。

  犯案的手法層出不窮,現今檢察官面對的挑戰,是要了解所有受罪行影響的人的情況,而非單單明瞭那些大聲疾呼或具權勢者的境況。檢察官如害怕行事具透明度,不願解釋所作決定的理據,又或不肯面對群眾,便可能與時代脫節,這正因為有效的溝通策略在現今檢控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這種溝通是雙向的:我們必須作好準備隨時接觸受害群及相關的市民,讓他們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他們認為我們應當知道的事,並在情況許可下盡可能給他們回應。許多人對我們都是信任的,如果我們失信於他們,整個刑事司法制度便會受損。

  近年,人們對檢控人員的問責程度,議論紛紛。不論是對內(即是在檢控機關內部),還是對外(即是就社會公義而言),問責制顯然有其作用。不過,問責也有限度。如果我們的決定並非本�荅u誠作出或有違已公布的政策,當然法院或會要我們負上責任。面對公眾,我們或須向民選代表解釋我們的決定,但無論如何,我們必須確保這樣做不會對受疑人不利。我們必須保證檢控過程公正持平,不會受到不當的干預或指示所左右。雖然檢控機關的經費來自公帑,但任何人也絕不能以此為理由,干預我們按照既定原則實施的檢控政策。正如聯會前副主席Daniel Bellemare御用大律師在二○○五年訪港時說:「問責是指能夠就行使酌情決定權作出的決定,加以說明和提出理由,並在合適的情況下解釋曾採取什麼措施,以糾正過往的錯誤及/或預防日後出錯。」

  問責制運用得宜,可以鞏固檢察官的獨立性。如果我們向有合法權益的人解釋某個決定,或概括地表明我們在某方面的處事方法,又或與調查人員討論我們的想法並尋求他們的支持,又或向傳媒簡介某些重要的案件,那麼我們便是將問責與透明度等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經過深思熟慮並按照既定原則,自願交代我們的作為。我認為我們要做到的不過於此。這種開放的態度,不單彰顯了我們對責任的承擔,還顯示我們處事手法成熟,而且信心十足,深信自己的決定公平公正。只要市民看到我們體會他們所關注的事,並按照既定準則行事,我們便已達到問責的目的。這與我們獨立行事的原則並無抵觸,而我們必須保持獨立,才能贏得公眾的信心。

  保障獨立行使刑事檢控酌情權的模式有多種。有些司法管轄區將之視為法律常規來處理。在別的地方,獨立刑事檢控機關根據法律而設立。至於以憲法保證檢控自由的做法,無疑也十分可取;在香港,《基本法》就此制定了具體條文。不過,無論採用哪一種機制,檢察官必須敢於持守信念,堅決執行他們相信是正確的決定。換句話說,他們?不應屈服於外來壓力,行事作為應無懼報復。這種獨立的行事方式,體現於我們在保護受疑人或被告人時所擔當的角色。因此,不論是為了具透明度還是體現問責精神,我們都必須極為謹慎,避免做出損害他們利益的事。被告人出庭受審,法官會維護他們的利益。同樣,對於並沒有受審的受疑人,檢察官必須保障他們的利益。

  大會最終或會認定,問責、具透明度和獨立自主這些價值必須共存,即使三者並存有時並非易事。如果這些價值確如我所信般是互有關連的,那麼其中一者能夠充分體現,就有利於其餘兩者的確立,繼而使這些價值整體上更為穩固。要是我們能就上述各點取得共識,便可幫助我們應付面前的挑戰,並讓我們共同制定策略,處理我們社會上的問題。對檢察官來說,這些問題顯然十分重要。我們可藉這次大會,探討我們與其他各方的關係應如何發展,這不單可為參加者帶來莫大的裨益,也能對二十一世紀刑事司法制度發揮重要的影響。

  當我們為應付這些挑戰絞盡腦汁時,可別忘卻我們最初的出發點。歸根究柢,我們應該緊記,無論有什麼因素影響�荍畯抳P其他各方的關係,我們在行事時也絕不應偏離那些恆久不變的原則。檢察官的神聖職責,就是要保障所有被捲入刑事司法制度的人的利益,不論他們因什麼身分而受到牽連。我們身為檢察官,定會全心全意,奮力捍衛社會大眾的個人權利,絕不向任何人屈服。

  謝謝各位。

完

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0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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