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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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為旺角一所無牌旅館的管理人,今日(九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1)條,判罰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在大廈外牆和公用地方發現該旅館的招牌,以及單位內有九個供日租的房間。
該名女子承認在二月曾接獲牌照事務處所發的警告信,內容關於她在處所內管理無牌旅館。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的旅館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而獲發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該名女子其後被控觸犯有關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該署絕不姑息無牌經營的旅館。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9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