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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發表第六份周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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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覆檢委員會)今日(九月七日)發表第六份周年報告,概述覆檢委員會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

  覆檢委員會主席周永健說:「覆檢委員會在二零零六年覆檢了40宗已完成個案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證監會)不同範疇工作的程序。覆檢委員會認為,一般而言,證監會在作出決定和行動時,已遵從其既定的內部程序。覆檢委員會亦留意到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在某些範疇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過去一年,覆檢委員會覆檢了證監會的已完成個案及內部程序,範圍涵蓋證監會在以下各方面的規管職能:

(a) 處理中介人的發牌申請;
(b) 對中介人進行的視察;
(c)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d) 投訴的處理;
(e) 調查和紀律處分;及
(f) 在雙重存檔制度下處理上市申請。

  覆檢委員會亦參考業界就證監會的內部程序所提出的意見,以找出可予改善之處,並將業界的意見轉交證監會考慮。

  覆檢委員會第六份周年報告所載的各項意見和建議,涵蓋證監會不同範疇的規管工作。自去年檢討個案所得並獲證監會採納的具體意見和改善措施包括:

對中介人進行的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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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監會向覆檢委員解釋該會為監察持牌法團的風險狀況改變而採取的規管措施。證監會根據持牌法團的風險狀況而決定進行視察或審慎探訪。

(2) 證監會同意遵從既定程序,依時向持牌法團發出《中期改善通知書》。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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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監會同意就申請人可要求暫緩處理集體投資計劃認可申請的期限作出規定,以免處理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延誤。

(4) 證監會因應該會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五天工作周,檢討其程序手冊,並以「工作天」代替「星期」來列明處理申請的時間。

投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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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證監會同意在給予投訴人的回覆中,就不屬證監會管轄範圍,即有關證券公司的服務質素問題,向投訴人提供有關正確投訴渠道的額外資料。

(6) 證監會會修訂其程序手冊,反映該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實施的新規定,即每三個月會給予投訴人簡覆,讓投訴人知道有關個案正在處理中。

(7) 證監會同意,在調查一宗投訴時,不應只依據傳媒報道及公司公告等文件,亦應與被投訴的人士會面,以了解有關問題。

調查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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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監會澄清其新政策,即主動向擬受處分的人士提出和解商議。這項新政策與證監會告知覆檢委員會並已載列於覆檢委員會二零零四年周年報告的既定政策不同,即監管機構不應主動提出和解商議。

(9) 證監會會修訂其程序手冊,詳細列出有關由證監會提出和解商議的準則,以確保有關政策能貫徹一致施行。

(10) 證監會在釐定罰款額時,須參考在資料庫內的案例,並將用作比較的事項和考慮的因素備存妥當的記錄作為稽核根據,確保一致施行。

(11) 證監會會制訂適當指引,指導職員在作出有關採取刑事法律程序,以代替或一併執行紀律處分的決定時須顧及的考慮因素。

(12) 證監會會在紀律處分程序中引入適當步驟,以防止有關程序受到擬受紀律處分人士的拖延策略影響。

(13) 證監會澄清在釐定一項失職行為的罰則時,已與以前的相關案例作比較,並解釋作出罰則決定的考慮因素。

(14) 證監會會修訂其程序手冊,以確保其人員會就展開或結束調查個案的決定及有關考慮因素作出妥善的記錄,作為稽核根據。

  周永健說:「我們衷心感謝證監會全力配合和支持,令覆檢委員會的工作順利進行,並期望日後繼續與證監會緊密合作。」

  覆檢委員會在來年會繼續與證監會討論與該會內部程序有關的事宜。這些事項包括促請證監會制訂有關採取刑事法律程序,以代替或一併執行紀律處分程序的政策,以及由證監會主動提出和解商議的準則。

  周永健補充說:「歡迎公眾人士,尤其是受證監會內部程序影響的市場從業員,就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公眾可透過電郵(prp@fstb.gov.hk)向覆檢委員會提出意見。

  周年報告全文及摘要可從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preport06.htm)下載。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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