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稿代積金局發出:
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九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7,000元。
波波飲食有限公司經營的波波茶坊被控沒有為其兩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合共罰款14,000元 。
富年有限公司被控在二○○七年一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760,000元。積金局又代六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6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向三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宏記洗衣廠有限公司、威崎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及香港商業互聯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二十五名、五名及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47,179.13元、59,827.02元及51,958.5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蘇佩雲前經營的利忠食館、超溢工程有限公司、國康醫藥器材有限公司、陳少萍經營的�蚢贗�容屋及智能有限公司經營的富軒火鍋海鮮酒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251.66元、14,490元、4,866.92元、4,791.15及1,605.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50元、96元、112元、90元及206元。
完
2007年9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