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僱傭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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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報刊管理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十五萬六千元。法院同時命令成報須?付約二萬元的仍未發放的款項予兩名僱員。
該僱主拖欠十八名僱員的工資,工資金額約三十四萬元,以及拖欠另一名僱員約六千元的年假薪酬。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一D條規定,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該處非常重視欠薪罪行,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在二○○六年,違例欠薪的被定罪傳票有七百八十五張,比二○○五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四。在二○○七年首七個月,違例欠薪的被定罪傳票達五百三十二張,比二○○六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十五。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