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調派家庭傭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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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因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今日(八月廿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被告為五十八歲的李淑萍,她承認兩項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入獄四個月。
於本年七月廿四日,外籍家庭傭工,Lomban,於紅磡一間食市因非法工作而被拘捕。其合約僱主,即該店店主,李淑萍亦於同日被拘捕。
調查中,Lomban承認被李調派到該店非法工作,而李卻否認該指控。
於同月廿七日,Lomban 因違反一項逗留條件罪,被判入獄四個月及緩刑兩年。
入境處發言人稱:「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或在不屬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擔任家務職責,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受同等刑罰。」
此外,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完
2007年8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