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支付法定假日薪酬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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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茶餐廳的羅翠珊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今年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年初二、年初三和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一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8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