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僱主違反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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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記工程有限公司及經營金豪餐廳的萬利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及一萬二千元。
陶記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此外,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聖誕節、新曆新年、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年初二和年初三的法定假日薪酬予另一名僱員。
至於萬利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則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農曆年初二、年初三和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