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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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積金局發: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八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20,000元。
工商業展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07239371)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
二○○六年八月至二○○七年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又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122.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廖國超經營現代運輸公司及東亞建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176.84元及15,306.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5元、180元及202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3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4,500元。
完
2007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