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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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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一向致力保持香港社會廉潔。我們的防貪機制比很多其他地方更為嚴格,效果彰顯。為了貫徹行政長官對維持香港廉潔的決心,當局草擬了《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令行政長官一職受到更嚴格的防賄規範。
目前,行政長官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的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並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亦提供一個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彈劾機制。儘管已有上述防貪機制,行政長官仍同意採取進一步措施,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將《防止賄賂條例》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至行政長官,藉以顯示政府對廉潔治港的承擔。
在研究如何將某些《防止賄賂條例》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至行政長官時,我們需要考慮《基本法》下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香港特區和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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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5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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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5條,使其適用於行政長官。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行事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行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而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5條,行政長官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在公共機構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在公共機構的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亦屬犯罪。而在上述情況下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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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使其適用於行政長官。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的生活水平超出與其現在或過往的公職薪俸相稱的水平,或其控制的的金錢資源或財產與其現在或過往的薪俸不相稱,而該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他便觸犯法例。
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二)條,行政長官就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這項《基本法》規定的申報,會提供有用資料,用以決定行政長官是否維持與其薪俸不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薪俸不相稱的財產。因此,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訂明,若行政長官被指涉嫌干犯條例第10條所訂的罪行,法庭須考慮行政長官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的財產。
與《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所訂的彈劾機制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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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建議增訂一項新條文,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可將有關調查報告轉介立法會。立法會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採取任何行動。
我們有必要訂定這項條文,以確保律政司司長有權將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轉介立法會。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明知或懷疑有關乎《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而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或調查細節,即屬犯罪。建議的條文可確保律政司司長不會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無法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轉介立法會。這可讓立法會取得有關行政長官貪污投訴的重要資料,以便立法會議員可以考慮是否援引《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訂明的機制進行調查。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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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條例草案顯著地改善了我們的防貪機制,條例第10條更是非常有效的防貪措施,對行政長官任何收受利益的行為作出最全面的防範。這條文非常嚴厲,在其他防貪機制並不常見。修訂後的《防止賄賂條例》,可對行政長官作出全面的規管,禁止行政長官任何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貪污行為,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條例草案既可體現香港特區政府對打擊貪污的重視,同時亦兼顧《基本法》下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
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