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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為回收業提供合適的短期租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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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為推動環保和鼓勵廢物回收,政府近年以短期租約方式及極低廉的租金,將一些空置的政府土地(“環保地”)租予回收商處理廢料,但由於政府當局缺乏監管,許多環保地租戶違反租約。他們不但擅自更改所處理的廢料種類,甚至高價將環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藉此牟取暴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全港現時租予回收商的該等環保地的數目和每平方呎的平均租金,以及每幅環保地的位置、面積、有關租戶處理的回收物料種類、租金和租約年期;

(二) 政府當局去年為了監察租戶有否遵從上述環保地的租約規定而平均每月進行的巡查次數;期間發現的違規事件﹙特別是租戶將環保地分租予其他回收商的情況﹚的數目和性質;政府當局如何處理該等違規事項;以及有否懲處有關租戶;及

(三) 會否會加強監管上述“環保地”租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根據回收業的需要,尋找並提供適合回收業使用的短期租約土地,用意是為業界提供合適而租金又較相宜的土地資源,扶助回收業的發展。目前這類土地共有三十六幅,佔地約八十萬平方呎,分佈於港九新界及離島。土地面積由約二千至十一萬平方呎。租約年期由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可回收的廢物種類則包括金屬、廢紙、塑膠、玻璃、木材、輪胎及紡織品等。

  所有上述土地均以公開招標形式批出,政府在審批投標價時,會以價高者得為原則,並同時參考市場上同類用途的短期租約土地的租金水平,作出評估後才批出土地。不同的土地,租金存在頗大的差距,由每平方呎月租港幣五毫至近九元不等,主要視乎地點、租約年期、可回收廢物種類、配套設備(例如是否附有船隻泊位)和實際可用面積(例如土地的形狀、是否有斜坡或不可拆卸的地面建築物等)而定。

  關於已批出土地的各項相關資料,詳見「附件」。

(二) 供回收用途的短期租約土地批出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會派員巡查,監察出租土地的運作及廢物回收情況,是否符合短期租約內所訂定的要求。環保署每年平均巡查每幅土地四至六次,如接獲投訴或於巡查時發現承租人有違反租約的情況,會按照實際情況把個案轉介至有關的分區地政處,由該處按照租約的相關條款採取適當的行動。

  二○○六年期間,曾有兩宗違反廢物回收的個案。其中一宗涉及在租約初期未有經營任何回收活動,有關的回收商因而遭到警告,該回收商其後已作出改善。另一宗則因為經營不適當的廢物種類,負責的分區地政處已終止有關的短期租約。

  所有供回收用途的短期租約土地均為公開招標,並參考市場上同類用途的短期租約土地的租金水平後才批出。故此,土地租金應已反映土地本身的市場租值,不存有出租圖利的條件及誘因。關於近日報章報道位於九龍城宋王台道的一宗個案,經東九龍地政處及環保署調查後,證實並沒有分租的情況。

(三) 環保署會繼續一貫的做法,監察所有供回收用途的短期租約土地的運作及廢物回收情況,是否符合短期租約內所訂定的要求。若市民或同業發現可疑的情況,應作出舉報,以便該署跟進。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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