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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跨境直升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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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跨境直升機場的服務及經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上述直升機場的營辦商每年向政府繳交的租金款額和該機場的每年客運量,以及有關的租金水平與本年七月生效的直升機場租賃合約所訂的租金水平如何比較;

(二) 鑑於政府在本年五月二日的本會會議上答覆本人關於審批經營上述機場的租賃合約事宜的質詢及在本年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信件時指出,民航處會根據租約監管上述機場營辦商的運作及收費,以確保所有直升機公司均能在公平和平等的情況下使用該機場,而該機場營運者的服務安排,須令民航處感到滿意,有關的合約條款細則、民航處衡量其滿意程度的具體準則,以及有關的監管和投訴機制的詳情;

(三) 鑑於上述機場為本港現時唯一跨境直升機場,政府有何措施避免單一跨境直升機場營運者壟斷市場;及

(四) 鑑於上述機場主要供來往香港及澳門的雙引擎直升機使用,而政府在啟德發展區預留作發展第二個跨境直升機場之用的土地並非位於商業中心區,政府會否於商業中心區另覓土地重置位於添馬艦但已於二○○三年關閉的直升機場,供單引擎直升機(佔全球直升機總數的85%)使用,以提供境內及來往香港與珠三角地區的直升機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上環港澳碼頭上蓋的跨境直升機場原來的營運者每年所付予政府的租金,為當年直升機服務的票務收入的百分之四點五。由於票務收入為商業敏感數字,政府產業署在未獲直升機場營運者的同意前不宜透露有關數字。有關客運量的數字如下:

    年份  年客運量
    2006  107,114
    2005  93,968
    2004  106,058

  新租賃合約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營運者在首五年須付予政府每年一百八十萬元的定額租金,而在餘下的十三年租金則會以(i)每年六十萬五千元、(ii)按營運者營辦直升機場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五或(iii)按直升機場所載運的乘客量(每名乘客八百元)三者其一作為基礎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

(二) 新租賃合約訂明,直升機場營運者所建議向提供直升機服務的公司收取的起降及停泊費必須合理及一視同仁,營運者須就建議的收費水平徵詢跨境直升機場的使用者,並在得到民航處的同意後方可徵收。租賃合約亦進一步規定直升機場營運者要依使用跨境直升機場的直升機載重量及直升機停泊時間等客觀因素為基礎訂定收費水平,以此確保直升機場營運者不會濫收費用。

  為鼓勵競爭,新租賃合約同時訂明,直升機場營運者須將直升機場的服務及設施按公平及平等的原則,公開讓所有直升機公司使用。有意使用直升機場的直升機公司須預先向直升機場營運者提交飛行計劃,直升機場營運者須將有關資料公開,並按公平及平等的原則安排直升機的升降。如有投訴,民航處會作出跟進,而民航處對直升機場營運者所作出的安排是否符合公平及平等的原則有最終的決定權。

(三) 跨境直升機場是重要的交通基建設施,開放予所有的直升機公司使用,直升機場的營運者無權壟斷直升機場的使用。因應整體跨境直升機服務的未來需求,政府已於啟德發展區預留土地,以便將來在市區內興建第二個跨境直升機場。

(四) 已於二零零三年停用位於添馬艦的中環直升機場過往曾為直升機公司提供升降設施,供他們營運本地直升機服務。政府正計劃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東北端興建政府直升機坪,供政府飛行服務隊提供緊急服務和執行其他政府任務。政府建議在其他時段,開放直升機坪予商業直升機公司使用,讓直升機公司可於商業中心區內提供本地服務,而這個直升機坪可供單引擎或雙引擎直升機使用。

  至於跨境直升機服務方面,於啟德發展區預留作跨境直升機場的用地位於地面,亦可供單引擎或雙引擎直升機使用。經擴建後的上環港澳碼頭上蓋的跨境直升機場加上於啟德發展區所預留作跨境直升機場的用地應足以應付未來香港與澳門及珠三角地區之間的跨境直升機服務需求。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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