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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其範圍內設有私家路而其總長度逾三公里的本港私人屋苑的名稱,以及各屋苑內私家路的總長度分別為何;及
(二) 警方有否獲授權在此等道路上執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條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所得資料,本港的私人房屋發展項目於其範圍內設有總長度超逾三公里的私家路,及其長度如下:
私人房屋發展項目 私家路大約長度(公里)
元朗錦繡花園 25.7
元朗加州花園 6.1
元朗加州豪園 5.1
大埔康樂園 9.0
大嶼山愉景灣 14.0
(二)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中,有一些條文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同樣適用於公用道路無異。條例第117條列明同樣適用於私家路的特定條文。警方可根據這些條文對私家路觸犯的交通罪行採取執法行動。這些涉及安全的罪行包括(但不限於)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酒後駕駛。此外,條例第118條進一步訂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與泊車有關的規例除外),均適用於私家路。
根據《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374O章),私家路擁有人有權鎖上及/或拖走任何並非妥為停泊在私家路指定範圍內的車輛。警方也可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四條,對停放於私家路上而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的車輛,採取執法行動。
完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