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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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四日)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港幣約8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志明經營的及何佳、蕭景照前經營的羊城茶廳,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245.6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敬達工程有限公司、王愛華前經營的好景茶餐廳及吉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094.6元、27,168.75元及217.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00元、150元、160元及56元。
完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