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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管制郵輪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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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有大型郵輪在香港停泊期間,並沒有使用本地電力公司提供的電力,而是藉燃燒重油為船上的設備供電,因此不斷排放黑煙,污染空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政府共接獲多少宗涉及郵輪排放污染物的投訴;

(二) 是否知悉,去年在香港停泊的郵輪數目及總停泊時間;該等數字與計劃中的郵輪碼頭落成啟用後的相關估計數字如何比較;以及該等郵輪在港停泊期間,平均每小時排放的污染物水平(包括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三) 郵輪在香港境內的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受《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正在草擬中的《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規管;若然,詳情為何,以及環境保護署有否定期監察有關情況;若有監察,結果為何;若有關水平不受規管,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加強管制郵輪排放污染物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海事處共接獲四宗涉及郵輪排放污染物的投訴,均不成立。

(二) 在二○○六年,共有3,297郵輪船次到達香港,當中1,585船次在海運碼頭及其他碼頭靠泊,其餘1,712船次停泊於浮泡。郵輪總停泊時間估計約為32,000小時,當中約9,300小時為郵輪靠泊碼頭的時間。

  根據郵輪市場發展趨勢研究結果,估計二○一二年落成啟用的新郵輪碼頭可吸引更多國際級郵輪到香港。視乎市場情況及不同的增長方案,預計郵輪泊岸的次數可能因此而增加超過120船次,但研究並沒有估計靠泊時間。

  政府沒有特意測量郵輪在港停泊期間每小時排出的污染物水平。船舶的污染物排放量取決於燃油的成份及耗用量,以及引擎設計、操作與維修的狀況等因素。一般來說,船舶發電機引擎所排出的廢氣,主要成份為二氧化碳,可吸入懸浮粒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根據環境保護署的二○○五年排放量清單,由各款船舶所排出的可吸入懸浮粒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別佔全港總排放量的7%,5%和18%。

(三) 為了在香港實施《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附件VI而草擬的《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將適用於香港船舶以及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郵輪亦已包括在內。規例限制船舶釋放臭氧消耗物質、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規例亦管制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質量,以及規管船上焚化的操作。四百噸或以上的有關船舶並須接受檢驗和取得相關證書。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實施之後,海事處會對抵港船舶,包括停泊香港的郵輪,進行港口國監督檢查,以確保它們符合《防污公約》附件VI的規定。

(四) 由於郵輪大多行駛國際水域,我們認為採用《防污公約》的國際防污標準水平規管郵輪至為恰當。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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