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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綑綁式租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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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有一些商業樓宇的業主在租約內訂明,租戶必須僱用指定的承辦商進行裝修及屋宇裝備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關的政府部門和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業主訂定與上述情況類似的綑綁式租賃條款,以及這些投訴的跟進結果;

(二) 有否評估業主訂定這些綑綁式租賃條款是否屬反競爭行為;若有評估而結果屬實,在公平競爭法未訂立前,政府有否制訂措施處理此種情況;若有制訂,措施的詳情為何;若沒有措施,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把綑綁式租賃條款納入草擬中的公平競爭法的規管範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去三年,消費者委員會和差餉物業估價署(後者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管業主與租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沒有收到關於租約內訂明必須僱用指定的承辦商進行裝修及屋宇裝備工程的綑綁式租賃條款的任何投訴。

(二) 差餉物業估價署指出問題所提及的事宜屬業主與租客間的合約安排;只要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要求,業主及租客可自由提出各項租賃條件以釐訂租約。

(三) 因應市民在競爭政策公眾諮詢期間所表達的意見,我們現正草擬競爭法以打擊反競爭行為。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就具體建議諮詢立法會,包括如何處理「綑綁式」服務等事宜。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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