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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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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湯家驊議員有關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五個司法年度:

(一) 各級法庭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的數目,以及當中被告被定罪的案件數目及其判罰的資料;如果沒有有關的數字和資料,原因是甚麼;及

(二) 有多少宗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的被告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及該等案件的詳細資料,包括有多少宗准予被告簽保守行為,以及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是否控方考慮不提證供起訴的因素之一?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湯家驊議員問題的兩部分,答覆如下:

(一) 在二○○三至二○○六年間,經由法庭處理的有關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按年整體數字分別為391、511、904及1 408宗。有關的詳情載列於已分發給議員的附件。

(二) 警方會專業地處理及調查所有涉及家庭暴力事件的舉報,按每宗舉報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時進行檢控。然而,在啟動了檢控程序後,可能由於種種控方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令控方要考慮就案件不提證據起訴。這些因素包括證人突然不願作供、證人已與犯案人士和好、證人的誠信受質疑、證人失蹤等。控方在決定是否不提證據起訴時,犯案人士的悔意(如犯案人士是否同意簽保安排)可以是就案情比較輕微的案件的其中考慮因素之一。

  二○○三至二○○六年獲控方不提證據起訴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數目分別為23、44、67及178宗,至於當中被告須簽保行為的數目,則未有備存分項數字。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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