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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例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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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會向立法會提交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而訂立的一條新規例,以實施有關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國際公約。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天(七月四日)表示:「我們訂立《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的目的,是要在香港實施經由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經1978年議定書和1997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VI,使規管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本地法規與國際標準相一致,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

  該規例限制船舶排放臭氧消耗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規例亦會規管船上燃油的質量,以及規管船上焚燒操作。四百噸或以上的有關船舶須接受檢驗並取得相關證書。視乎其航行的水域,該等船舶,不論是香港船舶或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均須載有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方可在國際水域或非國際水域航行。

  政府將於七月六日在憲報刊登這條規例,並在七月十一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將規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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