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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浩園安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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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浩園安葬政策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悉,根據現行政策,殉職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人士有機會在和合石墳場的「浩園」安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浩園內各種類型的土葬及靈灰葬位的使用情況,以及過去五年,獲准在浩園安葬的個案佔有關申請的百分比;

(二)審批殉職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人士可否在浩園安葬的準則是甚麼;以及為何近期殉職的一位公務員和一位醫院管理局員工雖同獲上級表揚,但卻只有前者獲准在浩園安葬;及

(三)鑑於政府不時提倡市民使用環保的悼念儀式(例如在紀念公園內栽種樹木等)代替傳統葬禮,政府會否考慮在浩園安排類似的環保葬禮,以悼念殉職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問題的各個部分前,讓我先提供一些背景資料。

  一九九六年,政府特別在和合石公眾墳場劃出一幅墓地,取名「浩園」,用以安葬殉職公務員。二○○三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特別批准五名在「沙士」抗疫工作中殉職的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員工安葬於「浩園」。「浩園」入口豎有紀念碑,碑上刻有自一九九六年以來所有殉職公務員(不論其骸骨是否葬於「浩園」)和上述五名殉職醫管局員工的姓名。一些在「浩園」啟用前殉職的公務員,在其家屬的要求下,他們的骸骨重新安放在「浩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園內壁龕,他們的姓名也刻在紀念碑上。

  由於可供土葬的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於公眾墳場的土葬葬位都須受六年撿掘骸骨政策規限。由於「浩園」是公眾墳場的一部分,園內的土葬葬位也同樣須受六年撿掘骸骨政策規限。在安葬滿六年後,安葬於「浩園」的殉職公務員骸骨即須撿掘,重新安放在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園內壁龕。

  二○○○年九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修訂有關六年撿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以及那些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喪生或遇害的市民,永久土葬。在實際運作上,英勇過人的行為被定為獲得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的行為。

  鑑於上述修訂政策,獲追授英勇勳章的殉職公務員可永久安葬於「浩園」。二○○三年一月,當局把位於和合石公眾墳場內「浩園」對面的墓地劃為「景仰園」,撥作因英勇過人的行為而喪生或遇害的市民的墓地。一如「浩園」的安排,獲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的市民可在「景仰園」永久土葬。

  至於所提出的有關問題,「浩園」設有一百一十個土葬葬位、一百六十五個甕盎葬位,以及一個劃設一百二十個壁龕的靈灰安置所。

  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而且並非由於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所引起,而導致死亡的話,即屬殉職。經有關部門首長確認該員因公殉職,而其家屬亦提出要求,該殉職公務員可安葬於「浩園」。自「浩園」啟用以來,所有殉職公務員安葬「浩園」的申請(不論以何種方式安葬)均獲批准。過去五年,我們共收到十八宗與「浩園」有關的申請,當中十七宗為土葬,其餘一宗是火化遺體後把靈灰安放於「浩園」內的壁龕。截至二○○七年六月,「浩園」共有二十三個土葬葬位、十二個甕盎葬位和十一個壁龕用於安葬殉職人員。

  有關近期的兩宗個案,其一涉及消防處一名消防員。該名消防員為公務員,經確認為因公殉職。政府應該員家屬的要求,已安排把該員安葬於「浩園」。另一個案涉及醫院管理局一名護理人員。由於她並非公務員,所以未符合在「浩園」安葬的資格。

  對於在「浩園」為殉職公務員舉行環保葬禮,以示悼念的建議,政府持開放態度。如殉職公務員的家屬有此建議,我們會加以考慮。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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