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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門票炒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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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在民政事務總署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轄下場所舉行的活動的門票近來被大量炒賣。由於這些場所獲豁免無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所以不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規管,警方只能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採取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因炒賣上述兩署轄下場所的活動門票而被警方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檢控及被定罪的人士數目;以及涉及炒賣非上述兩署轄下場所的活動門票的定罪個案數目;及

(二) 現時有何措施打擊炒賣上述兩署轄下場所的活動門票的活動,以及會否擴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該等場所?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因炒賣民政事務總署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場所或其他場所的活動門票而被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檢控或定罪的數字,警方並無有關的統計資料。

(二) 現時,警方主要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打擊炒賣民政事務總署或康文署的轄下場所門票的活動。若有關個案涉及其他罪行(例如欺詐),警方亦可根據其他相關法例採取執法行動。此外,根據《體育場規例》(第132BY章) 及《文娛中心規例》(第132F章),任何人士均不可在康文署管理的場所內進行未經授權的任何售賣物品活動。場館職員可進行檢控或知會警方協助處理此等違法活動。政府現正研究是否有需要擴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的適用範圍,涵蓋由民政事務總署或康文署管理的場所。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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