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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調整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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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建議調整《廢物處置條例》現時訂定的收費。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表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化學廢物的收費,載列於《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附表一和附表二。

  發言人說:「將化學廢物送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須向政府繳交費用。」

  修訂的規例今日刊登憲報,並於七月四日(星期三)提交立法會。

  發言人表示,修訂規例附表一有關處置一般化學廢物的收費,旨在達致全數收回提供有關服務的變動經營成本。

  發言人補充:「有關收費最近一次修訂於一九九七至九八年財政年度。環保署進行收費檢討後,認為附表一列出的收費必須提高至全數收回提供有關服務的變動經營成本,以符合污者自付的原則。」

  他說:「為避免一次過大幅增加收費,附表一的收費將會分階段於四年內逐步提高至全數收回有關服務的變動經營成本。」

  至於附表二內有關特殊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現時的收費已收回變動經營成本,並根據乙類消費物價指數下調。特殊化學廢物包括過期、不符合規格或損壞的化學物品。

  發言人指出,政府會繼續承擔提供有關服務的固定經營成本、資本開支及行政費用。

  調整後的收費將於今年十一月九日起實施。



2007年6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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