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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在互聯網討論區張貼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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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一名市民在互聯網討論區張貼連接載有色情照片的外國網站的超連結,因而被裁定發布淫褻物品罪名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在互聯網上張貼超連結的人很多時對被連接的網頁的內容沒有控制,而且亦未必獲告知有關內容已被改動,有否評估某人張貼了超連結以連接並未載有淫褻內容的網站,但有關網站其後被別人上載此等內容,他須就張貼了連接這網站的超連結承擔甚麼法律責任;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 有否評估提供網上搜尋服務的公司,在其網站提供連接載有淫褻內容的網站的超連結須承擔甚麼法律責任;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檢控的對象;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 當局會否向資訊科技業界(包括提供網上搜尋服務的公司和網站)發出指引,提醒他們應留意哪些事項和採取甚麼行動,以免因其網站連接載有淫褻內容的其他網站而誤墮法網;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上述問題,我答覆如下:

(一) 「超連結」指互聯網上的一份文件中的參照或導覽元素,將文件連接到同一文件的另一部分,或連接到另一份文件,又或連接到另一份文件的某個特定部分。使用者只要選取該導覽元素,該元素所參照的資料便會自動顯示。超連結的作用與文學作品中引文的作用相近,其不同之處在於使用者可以即時自動接達有關資料。

  一般來說,把文件連結到其他網站的人不能控制被連結的網站。如果被連結的網站內容有所改變,而提供連結的人毫不知情,該人便無須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至於在個別個案中,該人是否因提供連結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及該人會否被檢控,則須視乎搜集到的證據是否顯示該人知道被連結的網站內容有所更改而定。控方會按照已公布的刑事檢控政策指引(載於律政司的網站www.doj.gov.hk),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二) 一般而言,互聯網搜尋器供應商只提供工具,供互聯網使用者搜尋資料,並不知道個別網站的內容。至於網站的主人,如知道其網站連結到色情物品,可被視為協助和教唆他人發布色情物品而須負上法律責任。但實際上網站的主人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則視乎證據是否顯示他知道其網站連結到色情網站而定。控方會按照同一套刑事檢控政策指引,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三) 在諮詢公眾及業界人士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與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合作,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共同制定一套供業界自我規管的業務守則,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指引。有關業務守則訂明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處理互聯網上的淫褻及不雅內容的程序及應採取的行動,例如要求網站主人和在互聯網上發放資訊的人士等為懷疑是不雅或淫褻的內容加上警告字句或將其刪除、封鎖載有違例資訊的網址或資料庫、取消違例人士的互聯網戶口、將投訴轉交影視處跟進等。有關業務守則載於互聯網供應商協會的網站(www.hkispa.org.hk/COP.htm)。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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