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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打擊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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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長洲、坪洲、馬灣及梅窩的漁民投訴,指不少漁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壞海床和摧毀海洋生態的方法捕魚,例如挖蜆。據悉,不少國家及地區已禁止此等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以及提出了多少次檢控;及

(二)會否考慮加強規管漁業,禁止漁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壞海床的方法捕魚;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般而言,破壞海床的捕魚活動主要是使用採挖或抽吸器具進行。由於這些活動會嚴重影響海床和生態環境,並污染水質,因此已被列為非法的捕魚方式。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接獲有關使用採挖或抽吸器具作破壞性捕魚活動的投訴個案,與及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向該等人士所提出的檢控數字載列於附件。

(二)現時《漁業保護條例》已禁止任何人進行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包括使用電力、炸藥、有毒物質、採挖或抽吸器具捕魚。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漁護署和各有關部門會進一步加強巡邏和執法,並會於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這些破壞性捕魚活動。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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