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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地鐵路軌自殺或意圖自殺個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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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悉,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現正進行一項關於跳路軌自殺或懷疑自殺的研究,並已從九廣鐵路公司取得1997年以來每宗事故的詳情,但地鐵有限公司則拒絕提供資料。研究中心其後向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下稱「環運局」)索取有關資料,但環運局引用《公開資料守則》第2.15段,以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即安裝月台幕門的成本效益)不超過披露資料對個人私隱所造成的傷害為理由,拒絕了有關要求。申訴專員其後裁定環運局拒絕提供資料的理據「薄弱和不成立」,但該局再次拒絕有關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至今,每宗在地鐵路軌發生的自殺或懷疑自殺事故的詳情,包括事發日期、時間、所涉車站及月台位置、列車服務受阻時間、對乘客造成的影響,以及自殺或企圖自殺人士的年齡和性別;及

(二)在申訴專員作出有關裁定後,環運局有甚麼理據仍拒絕向研究中心提供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由一九九七年至二○○六年,有關在地鐵路軌每年發生的自殺或意圖自殺的綜合資料,包括每年事故發生的車站及月台、列車服務受阻的時間、以及這些人士的年齡組別及性別,現列載在附件。為保障有關人士的私隱,我們並未能將這些綜合資料以每宗個案的形式,再分析逐一列出,因為這做法有可能會導致死者、傷者及其家屬的身份被披露。

(二)由於評論由申訴專員處理的個別調查或申訴並不恰當,因此,我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不過,直至現時為止,申訴專員並無就本局在《公開資料守則》之下拒絕提供資料的個案經調查後作出任何裁定。

  本局一直以積極及審慎的態度處理每一宗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向本局索取資料的申請。但我必須指出,某些申請所索取的資料在披露後,如果可能導致有關人士的私隱被侵犯,本局就會拒絕提供資料。就以本問題所提及的每宗自殺或意圖自殺個案的詳細資料為例,資料擁有者能通過查閱已出版的刊物,例如報章,確定死者或傷者或其家屬的身分導致他們的私隱被侵犯,因為報章可能就某些個案發生後,作出報道並刊登死者和傷者的年齡和姓名等資料。事實上,本局無法控制資料擁有者如何使用我們披露的資料。我們不能排除這類資料在披露後,資料擁有者會接觸死者/傷者的家屬或傷者本人這可能性。若資料擁有者接觸死者/傷者的家屬或傷者本人並再次提起受傷或家屬身故等事件,不但會令他們的私隱被侵犯,更可能令傷者或死者/傷者的家屬受到心理創傷,因此對有關人士所造成的傷害是難以估計的。所以,本局採取的方法是用綜合資料發放,而不是將每宗個案的資料列出。

  我亦想指出,是否提供有關自殺或企圖自殺每個個案的詳細資料作學術研究用途,與鐵路公司會否加建月台幕門或自動月台閘門兩者並無關係。後者涉及的是加裝的技術性問題,而鐵路公司一直有進行研究。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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