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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對愉景灣內車輛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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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政府對愉景灣內車輛(包括但不限於鄉村車輛、在愉景灣內行走及往返愉景灣和該區以外地方的屋h巴士、載客量少於十人的小型巴士/出租轎車,以及服務車輛)的數目有否任何管制;若有,此類管制的詳情,包括:負責管制的政府部門、管制性質、截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獲准許車輛的數目、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今所增加的獲准許車輛數目、在愉景灣內操作該等車輛的申請尚待處理的數目及在愉景灣內的泊車位數目。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愉景灣行走的所有車輛中,運輸署對鄉村車輛、出租汽車,以及提供居民服務的公共巴士的車輛數目,以下列形式作出管制:

(a) 根據《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第4條簽發的鄉村車輛許可證;

(b)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14條簽發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及

(c)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簽發的客運營業證,以及隨證夾附適用於居民服務的服務詳情表。

  有關的詳情見附件(一)。政府並沒有管制其他在愉景灣行走的車輛數目。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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