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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搗破四個賣淫集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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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取代昨日(六月十四日)下午十一時十三分所發的稿件(編號:GIS200706140322),第三段應為:「掃黃行動於今年三月至六月進行,昨日(六月十四日)採取行動,共搜查了港九及新界各區共十一個地點,並拘捕了共十六名人士,包括十三名男子及三名女子,他們年齡介乎二十二至六十一歲。」(不是十五名男子及一名女子)

全文應為以下:

警方搗破四個賣淫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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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昨日(六月十四日)在一項名為「巨網」的掃黃行動中採取行動,搗破四個賣淫集團,共拘捕了十六人,當中包括四名集團成員。

    警方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經過深入調查後,成功鎖定目標集團。警方調查顯示,這些集團將一些住宅單位分間成多個房間,再分租予多名妓女作為賣淫用途以賺取房租。集團亦會聯同一些色情網站之經營者,替妓女刊登營業廣告以賺取費用。

掃黃行動於今年三月至六月進行,昨日(六月十四日)採取行動,共搜查了港九及新界各區共十一個地點,並拘捕了共十六名人士,包括十三名男子及三名女子,他們年齡介乎二十二至六十一歲。被捕男女中,一名為網站負責人及十一名為網站職員,他們分別屬於五個色情網站,其餘四名被捕人士為四個賣淫集團成員涉嫌出租房間予妓女作為賣淫用途。

警方在行動中,檢走共十四部電腦及九部侍服器作進一步調查。

警方發言人強調,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全部或部分經常作賣淫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監七年。而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份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亦屬犯法,最高可判監十年,故任何人士收取報酬協助妓女刊登賣淫廣告,亦需面對刑事責任。

    十六名被捕人士仍被扣查作進一步調查。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號



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3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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