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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有效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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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有效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公務員向本人表示,儘管他們已獲判工傷賠償,政府當局仍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要求他們如打算放取病假,必須向指定的政府診所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診所求診,而不接納其他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他們又指出,現時政府並沒有就施加該限制提供上訴途徑,此舉對受影響的公務員並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被政府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施加上述限制的公務員數目;

(二)有否評估上述限制能否有效阻止公務員濫用病假的情況,以及對公務員施加該限制是否合理;及

(三)會否就上述條文的應用和執行制訂清晰的指引供管理人員遵從,並設立上訴機制,讓受影響的公務員作出申訴;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公務員事務規例》已就公務員病假管理(包括申請程序和防止濫用措施)作出規定。一般而言,公務員若能提供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便可獲准放取病假。如有[象顯示公務員濫用病假,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有關部門首長可要求該員每次打算放取病假時,向任何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生求診,或向某間指定的政府或醫管局診所求診。

  有關因公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病假申請,不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所規限。有關人員只要提供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規定的醫生證明書,便可獲准放取與因公受傷或患上職業病有關的病假。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在二○○六年,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規限的公務員共有二百九十九名。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我們認為《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規定,已在讓患病的公務員放取病假及防止公務員濫用病假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須予注意的是,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並非要禁止公務員放取病假。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規限的公務員只要向指定的政府或醫管局診所求診,並獲發有效的病假證明書,便可繼續享有病假。公務員如在向指定的診所求診方面確有困難,可向有關的部門管方提出,由管方決定是否擴充指定診所的名單,或批准以其他安排例外處理。根據既定機制,有關的部門管方會每三個月檢討一次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所規限的個案。部門管方如再沒有懷疑有關人員濫用病假,便會取消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向該員施加的規限。

  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為有效管理公務員放取病假,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局和部門發出闡述相關程序和措施(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指引,以供遵循。公務員如對須受《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規限一事有疑問,應向有關的部門管方提出。此外,當局也有既定渠道,讓公務員可就人事管理事宜(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的應用)提出投訴,並由不同層級的管理人員處理。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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