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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電視有限公司有關股權變動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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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廣播事務管理局發放: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批准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有關股權變動的申請。有關股權變動將引入「受限制表決控權人」— 即不符合《廣播條例》中有關居留規定(註)的表決控權人。廣管局亦豁免亞視需遵守其本地免費及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內的有關條款,以便亞視能落實其股權變動。

  廣管局批准是次申請的條件是,亞視須遵守所有對其適用的相關規管要求,以及嚴守是次申請所提交的聲明,申辯,保證及承諾,包括新股東將繼續維持亞視一貫的言論自由及編輯自由的承諾。

  廣播政策其中一個目標是鼓勵投資,故此,現行的規管制度容許外資擁有持牌機構,但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行使表決控制權的個別人士及公司,就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設定某些限制,以確保電視節目符合香港觀眾的口味和利益得到保障。

  有關股權變動涉及僑光集團有限公司,Panfair Holdings Limited (Panfair) 及 Alnery No.112 Limited (Alnery),以受/讓新舊股份方式,從亞視及亞視現有股東手中購入亞視股份。股權變動後,亞視的股權分配如下:

(1) Alnery - 47.58%
(2) 龍維有限公司 - 26.85%
(3) 僑光集團有限公司 - 14.81%
(4) Panfair - 10.75%

  股權變動完成後,查懋聲先生(即Panfair的其中一位股東及即將被委任成為Alnery的董事及主席)將成為亞視的主席。

  由於僑光集團有限公司(包括其直接及間接控股公司,即國安岳強有限公司、中信國安集團公司及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將持有多於2%亞視的總計表決控制權,而有關公司的董事並非通常居於香港,以及有關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並非真正在香港作出及進行,故這些公司未能符合《廣播條例》中一般表決控權人就居留方面的規定,因而須根據《廣播條例》附表1第20(1)條向廣管局申請書面批准。其他新股東屬於《廣播條例》中的「一般表決控權人」。

  廣管局在審核亞視的「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申請時,應用過往一貫用以審核其他同類申請的一套行之已久的準則。以下是廣管局就這些準則對亞視申請的評審:

(1)「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財政能力和有關持牌機構的財政狀況 - 基於中國中信集團公司的財政實力及亞視就推行數碼地面電視服務時所承諾超過四億港元的投資,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對亞視所作的投資將為亞視提供強力的財政支援。

(2)「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為持牌機構及廣播業帶來的好處 - 亞視可借助中國中信集團公司的實力及資源,透過其節目及電影庫,以及國內跨越全國七個省區的有線電視網絡,增加其競爭力。這些好處再加上財政得以改善,使亞視可為觀眾提供更多選擇及增加廣播業的競爭。

(3)「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對香港作出長期承擔,以及該持牌機構會繼續提供迎合香港社會需要的服務 - 有關「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已提供這方面的承諾,並將成為亞視牌照內續牌建議書的一部分,以確保他們會作出長期承擔,提供服務以迎合香港社會的需要。此外,廣播條例及牌照條款內亦有一些規定,確保持牌機構所提供的節目,足以迎合本地觀眾的利益及口味。

(4)持牌機構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真正在香港進行 - 基於亞視所提交的文件及「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作的承諾,廣管局確定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主要人員,包括負責挑選或製作電視節目或安排電視節目播放時間的主要人員,在股權變動後仍然符合居於香港的要求。故此,亞視的控制及管理仍然會真正在香港作出及進行。

(5)持牌機構的言論自由和編輯自主 - 有關「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已提供這方面的承諾,並將成為亞視牌照內續牌建議書的一部分,以確保股權變動後,亞視將繼續維持一貫的言論自由及編輯自由。

註:

根據《廣播條例》附表1第1條,就法團而言,「一般表決控權人」須屬通常居於香港的法團。

「通常居於香港」:
 
(a) 就個人而言,指在任何公曆年內,居於香港不少於180天,或在任何連續2個公曆年內,居於香港不少於300天;

(b) 就法團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
(i) 積極參與該法團的督導的該法團董事:
(A) 有2名,而他們均屬個人;或
(B) 多於2名,而其中過半數者屬個人,而該等屬個人的董事當其時按照(a)段而言屬通常居於香港,以及最少曾於一段連續不少於7年的期間如此居於香港;及
(ii) 法團的控制及管理均真正在香港作出及進行。



2007年6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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