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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動物善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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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動物善終服務(包括火化服務)和開設動物墳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K)禁止在任何公眾地方及任何建築物的公用部分等地方放置動物屍體,但沒有規管在私人處所內放置動物屍體,政府如何處理提供動物善終服務的處所存放過量有待處理的動物屍體而引致的壎肭暋D;

(二) 有關的政府部門現時是否有權主動巡查提供動物善終服務的處所;若有此項權力,有關法例的內容為何,以及巡查人員是否獲賦權巡查處所內的所有設施;有關部門有否派員定期巡查;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三) 鑑於《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曾要求政府當局檢討規管動物善終服務的事宜,但政府當局於去年11月回答本會的質詢時卻表示,當局認為現行法例已足以規管焚化爐引起的空氣污染問題,因此不擬另行訂立規管寵物焚化爐運作的牌照制度,政府目前是否正就上述規管事宜進行研究;若是,研究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有否計劃恢復提供動物火化服務;及

(五) 私人機構開設動物墳場是否觸犯上述規例;若否,申請手續為何,以及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審批有關申請及監管墳場的運作;是否知悉現時動物墳場的數目,以及政府有否計劃開設動物墳場?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現時並沒有法例規範寵物善終服務處所存放動物屍體的數量。如任何寵物善終服務業務滋生環境壎肭暋D(包括因不適當地儲藏動物屍體而產生的環境壎肭暋D),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2及127條的規定,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飭令在指定時間內消除有關的妨擾壎籵えG。如有需要,各有關政府部門亦可以根據其執行的法例所賦與的權力,巡查寵物善終服務處所,確定該處所有否違反其有關法例;

(三)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焚化爐(包括寵物焚化爐),如其焚化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它們的操作便屬「指明工序」,焚化爐的擁有人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並獲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爐。此外,如果寵物焚化爐的排放對鄰近居民造成空氣污染,經環保署調查屬實後,環保署可根據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它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情況。現行法例已足以規管焚化爐引起的空氣v染問題,政府不擬另行訂立規管寵物焚化爐運作的牌照制度,亦沒有就上述規管事宜進行研究;

(四) 政府現時沒有計劃重新提供動物火化服務;

(五)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對私人墳場所作的規定只適用於殮葬人類遺骸的墳場,並不適用於動物墳場。食環署所負責執行的法例並無要求動物墳場申領牌照,食環署也因此不掌握私人動物墳場數目的資料。政府現時並沒有計劃開設動物墳場。



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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