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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政府官員出任公營機構管治架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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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委派官員出任公營機構的管治架構成員的目的和準則,並按下表列出過去3年在其管治架構有政府官員出任成員的公營機構名稱,以及有關官員的職銜和姓名;

   公營機構名稱      政府官員的職銜和姓名
   ──────      ──────────

(二) 過去3年,上述各公營機構的管治架構舉行會議的次數、上述政府官員出席該等會議的次數和出席率,以及按公營機構列出出席率低於六成的政府官員的職銜和姓名;及

(三) 有否制訂機制,規定相關政府官員出席上述會議的最低出席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政府委派出任公營機構的管治架構成員的官員,一般來自與有關組織工作相關的政策局或部門,從有關政策範疇的角度提供意見,使有關機構在致力達到機構的目標時亦能充分顧及政府的政策和廣大公眾的利益。在其管治架構有政府官員出任成員的公營機構名稱及有關官員在過去3年出席有關機構的會議等有關資料載於附件。

(三) 現時,列於附件的公營機構並沒有特別就成員(包括官方成員)的出席率作出規定。一般而言,有關官方成員都會按會議議程決定是否有需要出席會議。如有相關的項目,會盡可能親自出席會議,假若另有公務而未能出席,他們會視乎實際情況委派合適的代表出席,並在會後聽取該代表匯報會議討論的事宜和須跟進的事項。由於公營機構成員(包括官方成員)出席有關機構的會議的安排屬各有關機構的運作事宜,故應否規定成員(包括官方成員)的出席率須由各有關機構因應實際情況決定。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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