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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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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政制事務局局長曾表示,政府會在《政制發展綠皮書》中羅列策略發展委員會(下稱「策發會」)及社會對普選方案的意見。他又指出,普選方案須符合五項條件,包括符合《基本法》、不涉及修改《基本法》主體條文、得到香港多數市民支持、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以及能獲中央審慎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訂下普選方案不涉及修改《基本法》主體條文的條件,是基於中央政府抑或行政長官的指令;如果兩者皆不是,訂下該條件的法理依據是甚麼;

(二)在上述五項條件中,「獲中央審慎考慮」的意思是甚麼,市民如何知道中央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或不會審慎考慮有關的方案;及

(三)鑑於策發會在討論行政長官普選的可能模式時,較多委員支持以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作為基礎,來考慮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政府有沒有研究該組成方法會不會剝奪一般市民的提名權,因而不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果有,研究的結果;如果研究結果顯示該組成方法符合有關規定,理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特區政府的一貫立場是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根據國家憲法第62條,特區的制度由人大制定,人大亦根據憲法第31條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訂立了《基本法》,以體現「一國兩制」及中央對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故此,任何普選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二)有關希望任何提出的普選方案有可能獲中央審慎考慮的準則,事實上是建基於《基本法》本身的規定。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兩個選舉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除了須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及行政長官同意外,亦須獲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因此,任何普選方案要有機會取得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中央三方共識,才是可行的方案。

  若我們能按照循序漸進及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就落實普選的方案在香港社會內部取得共識,相信這會獲得中央審慎考慮。

(三)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就第25條(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這項保留條文依然適用。

     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是由《基本法》訂定,而非源於《公約》。《基本法》第45條已訂明,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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