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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古物古蹟的級別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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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個區議會分區內現時有多少幢一九五一年前落成的建築物,當中:

(i) 分別有多少幢已列為法定古蹟、一級歷史建築物、二級歷史建築物及三級歷史建築物;及

(ii)有多少幢未曾進行相關的級別評審,以及將於何時得到評審;及

(二)有關當局怎樣就保護各區的古物古蹟進行諮詢和級別評審工作;區議會在這方面的角色為何,以及區議會可以如何具體參與有關工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i) 現時全港18區共有81項法定古蹟,包括63幢建築物,18項為石刻、炮台及考古遺址。除法定古蹟外,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亦曾為全港497幢文物建築進行評級(一至三級)。文物建築評級機制是古物諮詢委員會設立的內部參考機制,沒有法定效力。評級的目的,主要是識別文物建築的文物價值。有關各區古蹟及已評級文物建築的數目詳見附件。

(一)(ii)古物諮詢委員會已於二○○五年三月委託了一個專家評審小組,為全港18區的1440多幢建於一九五○年以前具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進行深入的文物評審,當中包括前述的497幢已評級的歷史建築。評審工作現正進行中,有關結果將會提交古物諮詢委員會作進一步考慮。

(二)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如認為某一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因具有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意義而符合公眾利益,可徵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後,藉憲報公告宣布該處為法定古蹟,以作保護。

  民政事務局正就文物建築保護政策和工作進行檢討。為了擴闊公眾的參與,我們在一月及二月舉辦了多場公眾論壇,聽取地區及專業團體、持份者及市民就應保護哪些文物建築和怎樣保護文物建築發表意見。由三月至六月期間,民政事務局局長會出席18個區議會的會議,就文物建築保護政策,尤其是每區的歷史建築物和地點的保護,與區議員討論。

  政府十分重視區議會在文物保護工作的角色及參與,我們會繼續加強與區議會的溝通渠道和合作伙伴關係,聽取區議會對文物建築保護工作的意見。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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