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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脊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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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答覆:

問題:

  隨著《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於去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註冊中醫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已獲得承認。另一方面,《脊醫註冊條例》早在一九九三年已制定,但脊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卻一直不獲承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承認某醫療專業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以及制訂該等準則的主管當局;

(二)鑑於《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如因工受傷而需接受醫治,而醫治是由註冊脊醫等醫療專業人員進行,則僱主必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這顯示註冊脊醫的醫治獲得肯定,為甚麼他們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卻不獲承認;及

(三)會不會修訂法例,承認註冊脊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如果會,立法時間表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考慮是否承認某醫療專業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時,政府須評估有關醫療專業的規管架構,參考僱員、僱主和大眾的意見,考慮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及有關建議在實施時的可行性。由於承認脊醫簽發病假證明書的建議涉及勞工法例,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和有關政策局和部門,包括壎侻藹Q及食物局、公務員事務局、壎芵p及勞工處於二○○五年十一月成立工作小組,共同探討這個課題。小組研究的事宜包括脊醫的監管架構和其效能、脊醫的專業訓練與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的相關性、其他地方在勞工法例下承認脊醫的經驗和做法、公眾對脊醫的認識及接受程度、該建議對公共開支、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可能影響等。

    現時,並非所有已註冊的醫療專業,都在勞工法例下獲承認簽發病假證明書。《僱員補償條例》容許工傷僱員在接受脊醫的治療後,可向僱主申領醫療費用的規定,是在一九九五年訂立。當時的其中一項修訂,將工傷僱員可申索醫療費用的類別,擴大至包括物理治療員、職業治療員及脊醫提供的醫療服務。有關修訂旨在擴大僱員可申領醫療費用的範圍,並不包括這些不同醫療人員所發的病假證明。申領醫療費用涉及的只是承認該醫療人員所給予的治理;至於在勞工法例下簽發病假證明書,有關的醫療專業須進一步判斷該僱員是否身體不適,暫時不適宜工作。因此,在考慮勞工法例下是否承認脊醫所發出的病假證明書時,政府必須作進一步的研究。

  香港是亞洲首個有法例規定脊醫必須註冊的地方。我們亦留意到其他地方在承認脊醫方面有很大的差異,不同地方的規定和做法會因應當地的情況而有分別,當中涉及文化背景、醫療制度等因素。政府會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審慎研究有關建議的可行性及影響。由於工作小組仍在進行研究,現階段政府對是否修訂法例未有定論。工作小組希望在今年內完成研究和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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