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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局長談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工作坊討論內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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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十日)下午出席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工作坊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中文部分):

政制事務局局長:多謝來到採訪今日下午的策發會工作坊。今日在策發會的工作坊中向策發會的委員介紹的有八套建議。有見及委員們那麼熱切,(劉)教授和我們決定了加長每個與會者可以發表意見介紹(建議)的時間。開始時增加了一倍時間,每個與會者可以有十分鐘的時間介紹方案;亦因人而異,例如余若薇議員,楊森議員,他們作開始介紹已經用了二十分鐘,跟�茪j家亦有很多問題和意見交流。所以我們今日的會議開得比較長,阻遲了大家的報道,十分不好意思。討論多些是好的,對我們準備綠皮書的諮詢工作是有所幫助的。

  我與大家談談幾個重點。第一是我與來到的團體和提意見的朋友明確表示,在特區政府方面,就落實普選,我們的目標是非常堅定的。現在要研究的問題不是落實普選或不落實普選,而是怎樣和循甚麼途徑,何時落實普選。

  而在我們在就綠皮書定稿時,和我們草擬這份文件時,我們有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我們要盡量使涵蓋面闊,所有提交給我們的方案、建議,我們都盡量不會排除的。唯一我們會列明但不可行的,就是那些與《基本法》現有的規定抵觸的,我們便要向大家清楚地交代。

  例如有一些建議說我們做行政長官普選的時候,不要成立提名委員會,但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清楚列明,我們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所以我們會根據《基本法》的條文來辦事。

  第二個例子我向大家講述一下的就是,比如上一年我們討論了很多關於兩院制的建議,有很多正反的論調向我們提交,但我們經過研究之後發覺如果要落實兩院制,一定要修訂《基本法》的附件二,也有可能需要修改《基本法》的主體條文,我們將這一套建議擱在一旁。但是我們在設計綠皮書這份諮詢文件時,涵蓋面要盡量闊,盡量包含所有向我們提過的建議。我們在歸納這些建議時,會有三類方案,主要目標都是希望方便香港社會和市民來討論普選的議題。

  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在接收各方面的意見,所以我們到六月期間,都會繼續收建議書。在我們發綠皮書之前,我們收到的建議都會盡量全數載列的。

  第二方面,今日有好幾位朋友特別提出,到底我們怎樣釐定每一套建議是有,抑或無足夠的支持呢?我向大家解釋,我們的準則是非常客觀的。

  第一方面我們要看不同的民意調查,包括大學、智庫、獨立的團體做的民意調查,是否顯示有百分之六十或以上的市民支持某一個方案。

  第二個客觀準則我們會依從的,就是看看在立法會�堶惘釵h少黨派和議員支持某一個方案,因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們任何方案都要爭取到三分之二全體立法會議員支持,才能夠通過的。

  而第三方面的諮詢工作我們都會做的,就是會走訪十八區。我們會與區議會商量,也會聽地區人士的意見;其他黨派、界別的團體的意見我們都會非常�茩哄A因為不同的界別,現於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二十八個功能議席界別�堙A他們都有參與。

  第三方面,有議會的朋友特別詢問我們,甚麼叫做普選?到底我們根據《基本法》落實普選有甚麼準則呢?

  其實我們在○六年期間在策發會的討論,已經是有結論了。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都是要符合平等和普及的原則。雖然在香港我們實行普選制度要適合香港本身社會的環境,但這兩個原則在世界各地都公用的。

  在這�堶n向大家解釋多一個法律的細節,在一九七六年英國政府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時,就這項公約的第二十五條做了一個保留條文,這保留條文到今時今日在香港是依然適用的。所以根據這個保留條文,我們不需要必定根據選舉來產生一個行政會議、一個立法會。雖然這項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不適用於香港,但是《基本法》本身為香港定了要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而這個目標在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立法會的選舉都是適用的,所以我們會根據《基本法》來落實普選的選舉制度。

  第四方面,今日大家花了一些時間來討論怎樣去糅合這些方案,怎樣去達成妥協,怎樣去建立共識,求同存異,而很清楚的,就是大家都明白,如果我們要達至這個共識,在香港社會內部,在立法會不同的黨派之間,要爭取到有足夠的支持度,要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任何的方案,除此以外,我們亦都需要,在香港與北京之間建立一套共識的。所以與會的朋友,不同的黨派,大家都明白,亦會繼續建立溝通的渠道的。

  餘下的日子,我們要聚焦處理的是有三方面的問題:

  第一,就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怎樣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應該有甚麼組成的成分呢?人數應該是多少呢?這些是一套的問題。

  第二套的問題,就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民主程序來提名候選人參與行政長官普選,到底是一個甚麼的提名程序呢?

  第三套的問題是,怎樣去將現在的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變身,使到它符合普選立法會的最終目標。

  我相信在我們發表政制發展的綠皮書之後,都會聚焦去討論這三個問題。

  今日亦有一、兩個團體建議我們應該先易後難,特首的普選先行,立法會的普選隨後的。這個包括九龍社團聯會、施永青先生,在他所遞交的文件和今日在會上發表的言論都是反映他們有這些意見。

  最後梁美芬教授和她一、兩位的學術界朋友遞交了一份文件,建議在落實行政長官的普選的時候,應該要在相關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埵C明任何牽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罪行,候選人是不可以犯的。這個亦可以保障到當選的候選人,中央是可以任命的。

  就此,我要表明特區政府的立場,我們當然理解,亦都接受,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是要就國家安全方面來立法,但在當前情況,這個不是我們首要處理的事宜。

  第二點我要向大家強調的,就是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時,我們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要依法辦事。

  根據《基本法》,處理行政長官的普選是有三個階段的。第一個階段是要成立提名委員會而提出相關的候選人。第二個階段就是提出了合法的候選人之後由市民普選,一人一票產生行政長官。第三個階段是由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來委任出選的候選人。

  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外,我們是不會附加任何條件的。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其實已經清楚開列了,如果犯了叛國罪的人士,或犯了其他刑事罪行的人士,曾經入獄三個月的人士,便不可以當候選人的。所以今後我們推動行政長官的普選,我們是會依法辦事。或者我作開始時先講這些吧。

(待續)

完

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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