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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運作程序的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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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一日刊憲。該修訂規例旨在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計劃訂定運作程序。
     
  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在二零零四年立法會選舉中開始實施。為鼓勵更多有志於公共服務的人士參選,及營造有利於培育政治人才的環境,由二零零七年區議會選舉開始,財政資助計劃將擴展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

  委員會發言人今日(五月八日)說:「立法會在一月十七日通過的《2007年區議會(修訂)條例》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計劃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修訂條例,在有競逐的區議會選區,候選人可獲的資助額為十元乘以他所取得的有效選票總數,或該候選人申報的選舉開支的一半,以較低者為準。

  至於在無競逐的選區,候選人可獲的資助額為十元乘以該選區已登記選民數目的一半,或該候選人申報的選舉開支的一半,以較低者為準。

  發言人表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的申請及支付程序與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計劃相若,唯一分別是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在申請資助時,無須為其選舉申報書的賬目提交核數師報告。」

  他說:「由於每個區議會選區的選民人數較少,每名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獲資助的金額較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為低。」

  「若把核數要求加諸申請財政資助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審計開支將佔去每名候選人可獲資助額的大部分,有損財政資助計劃的目的。所以,我們不會要求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為其選舉開支賬目提交核數師報告。」

  發言人說:「為確保公共開支運用得當,選舉事務處會盡力查核候選人申報的選舉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需要時,選舉事務處會要求候選人提供更多資料。至於需要深入調查的個案,則會轉介予外聘的核數公司作進一步查核。」

  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通過,修訂規例將於九月一日生效。



2007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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