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經營騰湖閣漁村酒家的銀億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何宗英,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十四天。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過去十二個月內第四宗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騰湖閣漁村酒家在去年一月結業後,拖欠三十七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解僱補償。該批員工於同年二月在勞資審裁處申索欠款獲判得直,但公司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公司董事何宗英同意或縱容上述欠薪個案發生,涉及拖欠工資的款額約五萬元,該處得到三名員工同意出任控方證人,因此向被告提出檢控。法院亦命令該董事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