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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銀行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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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銀行沒有事先作出通知,便從他們的儲蓄戶口扣除數十元至300元不等的款項,作為結餘低於5,000元的戶口的服務費,他們亦同時認為該項收費過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每年接獲有關低結餘戶口服務費的投訴有多少宗,並按所涉及的銀行列出分項數字;

(二) 在上述的投訴個案中,有多少宗客戶未獲通知便被收取服務費,以及經已處理而結果對客戶有利的個案數目;及

(三) 會否制訂措施確保銀行把該項收費定於合理水平,並在收費前給予客戶通知;若會,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銀行服務收費的釐定屬銀行本身的商業決定。按照自由市場原則,政府當局認為不適宜干預此類商業決定。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會繼續確保銀行的服務收費保持高透明度,特別是要遵守《銀行營運守則》內有關的規定,即銀行須隨時向客戶提供收費詳情,並且在任何收費修訂生效前,須先行通知受影響客戶。這些規定旨在讓消費者能掌握足夠的資訊以選擇銀行服務。此外,值得留意的是,有部分銀行並沒有對低結餘戶口收取費用,同時亦有很多銀行豁免向弱勢社群(如社會福利受助人士)收取該等費用。我們的詳細答覆如下:

(一)、(二) 金管局不時m會收到有關銀行服務收費的投訴。由於銀行釐定收費屬其商業決定,金管局一般會建議投訴人直接向有關銀行表達其意見。由於在現行的安排下金管局並無記錄有關銀行服務收費的投訴數字,因此無法提供所要求的統計資料。

  然而,若投訴內容涉及銀行違反《銀行營運守則》內關於在收費修訂生效前向客戶發出通知的規定,則金管局會跟進投訴。在過去兩年(2005年1月至今)共有3宗這類投訴,金管局經調查後發現該3宗投訴均不成立。

(三) 按照自由市場原則,政府當局不宜規管銀行收費的釐定及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我們相信,市場競爭可確保銀行在考慮其經營成本及客戶需求的同時,將其收費訂於合理水平。

  儘管如此,金管局會繼續確保銀行遵守業界《銀行營運守則》內有關銀行收費保持透明度及向客戶發出通知方面的規定,特別是銀行應備有其收費的詳情供客戶查閱,以及銀行應在收費修訂生效最少30日前向受影響客戶發出通知。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讓客戶能夠掌握足夠資訊,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銀行服務。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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