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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麥明康法官擔任主席及以林建教授和吳梓堅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對在中聯系統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獲取利潤的金額而進行的聆訊。
該宗研訊依據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通知及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出的更正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並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報告書指出十一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進行內幕交易活動。審裁處繼而在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十五、十六及十九日進行聆訊,以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罰款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十一名內幕交易人士林漢南先生、陳玉女士、蔡鳴人先生、陳麗�k女士、謝國輝先生、李一棟先生、吳潔瑩女士、黃章雄先生、胡敏珊女士、莊慧利先生和莊彬彬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林漢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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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2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725,861元。
陳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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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一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1,748,456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725,861元。
蔡鳴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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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640,909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9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580,689元。
陳麗�k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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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一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640,909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580,689元。
謝國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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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三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六萬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5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943,619元。
李一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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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225,000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725,861元。
吳潔瑩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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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572,295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6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725,861元。
黃章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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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1,195,504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508,102元。
胡敏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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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兩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471,155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580,689元。
莊慧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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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兩年六個月;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1,273,063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825,000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1,033,405元。
莊彬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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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期一年;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部分利潤的金額港幣2,707,560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75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開支港幣1,033,405元。
審裁處已把上述罰款和相應命令的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