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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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涂謹申議員就《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保險安排提出的兩個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在二讀辯論的時候,我已經說明了所有提供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即與港方口岸區運作有關的兩種強制性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已表示願意簽署市場協議,把已有的強制性質保險單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港方口岸區。

  我再一次感謝業界的善意和努力,提出解決方案並願意參與實施最切實可行的方案,透過市場協議把已有的強制性質保險單的地域涵蓋範圍擴大,而保單持有人無須繳交額外費用。

  鑑於以往的市場協議均能順利實施,加上有眾多保障,政府相信市場協議是把保單涵蓋範圍擴大至港方口岸區的理想方案。

  涂謹申議員提出修正案,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新訂的第15A條,訂明保險業監督(保監)須執行其為擴闊已有的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區而與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就此,我們表示反對。

  透過市場協議擴展保險範圍而不另外收費,對立約雙方均具法律約束力。保監代表政府簽署市場協議,已肩負執行責任,確保保險公司在協議中所作出的承諾得以落實及恪守。多年來,保監代表政府與業界簽訂一系列市場協議,如汽車保險局,恐怖主義活動風險財務安排及保險公司(僱員賠償)無力償債管理局等,均按此形式運作,並行之有效。就保監的既有職權透過立法明確加予法定責任,並無意義,更會對現行的市場協議的有效運作,產生混亂並帶來不明朗因素。

  再者,業界主動建議訂立市場協議,為一過渡性問題提供一個能節省行政開支並可避免混淆公眾的方案,充份發揮其自律性和專業精神。業界以最高誠信承諾參與市場協議;若該協議被任何立法形式綑綁,則極有可能導致部份保險公司改變初衷,拒絕參與市場協議。

  另外,涂謹申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附表二加入條文,將憑藉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單而產生的已有的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對此,我們也表示反對。

  法律界意見認為,建議的修正案如獲通過,會有《基本法》第6及105條方面的影響。(註一)這兩條《基本法》條文保護私有財產權。建議的修正案如獲通過,將會把受影響的保險單的條款改寫,干預立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考慮建議的修正案時,我們須確保它能符合《基本法》第6及105條可能隱含的相稱性或公正平衡的要求。依據這項要求,任何對財產權利的政府干預,所採取的手段及所試圖達到的目的必須存在合理的相稱關係。換言之,基於公眾利益而對財產權利作出的政府干預,不能使個人承受過份的負擔。

  建議的修正案並無指明它只適用在受惠於擬訂立的巿場協議的保險單。事實上,若然建議的修正案獲得通過,業界或不願意簽立巿場協議。此外,建議的修正案並無指明投保人需繳付額外費用或保費,以補償受影響的保險公司。

  假使建議的修正案獲通過而業界因此不願意簽立巿場協議,則將來倘若有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即分別在交通意外或工作期間死去或身體受傷的第三者或僱員)作出大額賠償後,由於修正案加入的條文而不得向投保人追討,受影響的保險公司有可能以上述的原因指稱修正案不符合《基本法》第6及105條可能隱含的相稱性要求,而成功地挑戰獲通過的條例草案相關條文。

  此外,業界認為,既然所有有關保險公司已就市場協議作出堅定的承諾,同意擴展保險範圍而不另外收費,如再對該類與港方口岸區相關的既有私人合約諸加干預,並不合理。再者,保險單是眾多私人合約的其中一類;保險單遭針對性的特別處理,並不公平。

  經詳細研究後,政府堅決反對涂謹申議員就保險安排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議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們反對涂謹申議員的修訂,主要是基於幾點:第一就是,我們覺得這個市場協議,一直是行之有效,是保障到消費者的。第二,我們覺得有一個很重要的立法原則,就是政府不應該很輕率地用立法的途徑,侵擾或干預一些私人合約,特別是私人的產權,因為若是這樣,是會開一個很危險先例,其實在這方面,我正正覺得立法會議員應該是支持政府的。因為如果我們今日可以立法去干預一些私人協約,即是說保險;如果在其他情況的話,涂謹申議員就會說開了一個很惡的先例。

  剛才涂謹申議員說得很對的是,保險公司和政府擬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市場協議。我們很坦白的說,保單持有人並非市場協議的立約一方。因此不能執行市場協議。儘管如此,參與的保險公司通知保單持有人有關市場協議的詳情及參與的保險公司名單,已等同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表示放棄執行有關地域界限的除外責任條款的合約權利,以及把已有保單的保障範圍擴大至涵蓋港方口岸區,從而給予保單持有人額外權益。

  如在港方口岸區發生意外,受害人(即在交通意外中死亡或受傷的第三者或因工傷亡的僱員)可向保險公司索償。一經確定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法律責任,即使有任何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也有責任向受害人作出賠償。

  萬一已簽署市場協議的保險公司意圖反悔,並以保單範圍不包括港方口岸區為理由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該公司已付予第三者的賠償,則保單持有人可提出理據,包括提述適用的市場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就擴大保障範圍至涵蓋港方口岸區作出的陳述。我們相信,保單持有人的辯護理據充分,保監也會就這類法律訴訟提供協助。

  就涂議員剛才所指,我沒有考慮過,若保險公司清盤的話又如何呢?這是一個十分極端的情形,其實我們也有考慮過,如果保險公司清盤,所有對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申索,都會由業界的賠償基金支付的,即是香港汽車保險局及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多謝主席女士。

註一:《基本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一百零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