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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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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動議修正《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第2、3、5、6、8、9、10及14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議員的文件內。這些修正案已經由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現在我就主要的修正內容加以說明。

  我們重新研究第2(1)條中「法院」(即英文本的「court」)的定義,即「指附表4第1部指明的屬香港司法機構的法院、法庭、審裁處或裁判法庭」。我們認為,「法庭」一詞足以涵蓋「裁判法庭」,因此建議從定義中刪除「裁判法庭」一詞。

  其他修正,旨在採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以及作出相應修正。

  第2條的修正目的如下:

  第一,刪除第2(1)條中有關「具體描述」的定義,並把該項條文所載資料移往第3條(即港方口岸區的宣布);

  第二,刪除第2(1)條「公職人員」定義中的(b)段(該段載有「行政長官(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提述),並在相關條文(即附表3第1(a)及(b)條)列明該項提述;及

  第三,在「有關日期」的定義中訂明,有關日期指根據第1(2)條就條例第3條(註1)及第5條(註2)的實施而指定的日期,該日期是弁言第(2)(a)段提述的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

  第3條的修正目的如下:

  第一,把從第2(1)條刪除的「具體描述」定義所載資料移往第3條;及

  第二,把載有港方口岸區座標的地圖納入附表1新增的第3部,並在第3條提述該等地圖。

  第5條的修正目的如下:

  第一,刪除第5(2)條,該項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香港法律在港方口岸區的適用作出變通或豁除,以便處理未能預見的情況。法案委員會委員已表示日後如有需要,可隨時加快審議及制定緊急法例,以作出變通或豁除,應委員的要求,我們同意刪除第5(2)條;

  第二,相應刪除第5(3)條,該項條文規定根據第5(2)條制定的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批准;及

  第三,刪除第5(6)條,該項條文的目的在於為免生疑問而說明「香港法律」的涵義。

  第6條的修正,旨在回應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加入一項條文,以反映港方口岸區的土地使用權如弁言第(3)(b)段所述,是以租賃的方式取得。

  第8條的修正,旨在修改第8(1)條,清楚訂明如辯稱某項特定的已有的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的唯一理據,是第5(4)條具有將已有的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的效力,則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論是民事、刑事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無人有權作出該項辯稱。

  第9條的修正目的如下:

  第一,刪除第9(3)條,該項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附表2;及

  第二,相應刪除第9(4)條,該項條文載述根據第9(3)條作出修訂時須符合的條件。

  第10條的修正,旨在刪除第10(3)條,該項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附表4。

  我們建議在刪除第5(2)、9(3)及10(3)條後,相應刪除原來的第14條,而新訂的第14條,反映條例草案經制定成為法例後的施行期限,是與條例草案弁言第(3)段所述港方口岸區的土地使用期限掛u。

  多謝主席女士。

註一:第3條宣布位於內地深圳灣口岸的某地域為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註二:第5條訂定香港法律的適用範圍。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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