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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防止境外漁船非法入境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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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有關內地漁民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曾在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遏止內地漁民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問題提出質詢。政府當局在答覆時表示,當局認為現時的措施已能夠達致保障香港漁民權益,以及保護本港海域的生態環境的目的。然而,近日本人仍接獲不少市民求助,他們指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七年一月三日期間,每日平均有10至15艘內地漁船非法進入大小鴉洲水域,並扯去共140個長洲漁民在該處水域設置的漁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六年七月至今,在大嶼山以南海面(包括大小鴉洲、坪洲及長洲一帶海域)巡邏的水警人手編制;

(二) 自二○○六年七月至今,內地漁船涉嫌非法入境捕魚的個案數目,當中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字各有多少;及

(三) 除了在答覆上述質詢時所提及的措施外,政府會否採取其他措施解決內地漁船非法入境捕魚的問題,以保障本地漁民權益及保護本港海域的生態環境;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二○○六年七月至今,在大嶼山一帶(包括大小鴉洲、坪洲、長洲一帶)海域繼續每日24小時有兩艘大型水警輪巡邏,而每艘水警輪均有不少於11名警務人員當值。

(二) 現時有多條法例與境外漁船在香港水域的活動有關,其中主要包括《入境條例》(第115章)、《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

  由二○○六年七月截至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就內地漁船涉嫌非法入境及根據上述法例所作出的有關檢控及定罪的數字如下:

* 水警依據《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拒絕了278艘內地漁船入境,並拘捕了共370名內地船員,這些人士被列為非法入境者及遞解回內地。

* 漁農自然護理署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成功檢控四宗涉及在海岸公園內非法捕魚個案,當中的12名內地漁民均被判入獄一至六星期不等。

* 分別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海事處的紀錄,期間並無內地漁船因在香港進行《漁業保護條例》下所禁止的破壞性捕魚活動或因未經准許進入本港水域而被檢控。

(三) 政府各有關部門會進一步加強執行各有關法例以防止境外漁船非法入境捕魚,並會繼續於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有關的非法活動。

  此外,有關部門會繼續與鄰近的執法單位保持聯絡及溝通,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協助,以遏止境外漁民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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